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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综合评估和奖学金及各类奖项评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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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06:4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综合评估和奖学金及各类奖项评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和成才意识,激发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的积极性,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综合评估是我校奖学金及各类奖项评定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估结果作为学生就业推荐的量化指标。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全体学生综合评估工作和奖学金及各类奖项评定的组织工作,综合评估结果和奖学金等各类获奖材料一并进入学生(或集体)档案。

第三条

在综合评估和奖学金及各类奖项的评定过程中,各学院要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原则,加强领导,发扬民主,力求公开、公平、公正,做到鼓励先进,弘扬优良校风和学风。

第四条
学校成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综合评估领导小组和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修订、完善制度和相关的释疑、督促、审定工作,讨论、解决综合评估和奖学金及各类奖项评定中的问题。

第二章
奖学金及各类奖项的分类与立项

第五条

奖学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发的奖学金、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国内外友好团体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奖学金共三部分。

第六条
奖励项目包括:

一、荣誉称号:

(一)“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四)“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五)“优秀党章(马列)学习小组”荣誉称号;

(六)“先进社团”荣誉称号;

(七)“星级宿舍”荣誉称号;

(八)“优秀军训学员”荣誉称号。

二、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新生奖学金;

(四)综合奖学金;

(五)社会捐赠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六)奋进奖学金;

(七)本科生专项奖学金

同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除新生奖学金外)不能兼得其他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特困生奖学金不能兼得;社会捐赠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原则上只能获得其中的一项;建华奖学金与其它奖项不可兼得。

第七条
凡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等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均需与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设奖起点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者,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奖励办法。奖学金的命名及有关获奖条件尊重并考虑设奖者的合理要求。双方签订奖学金协议书。

第八条
奖学金及各类奖项的证书和申请表格,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奖学金及各类奖项的申请与报批

第九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均有资格根据奖学金及各类奖项的评定办法进行申请。

第十条
奖学金及各类奖项的申请与报批原则上定于每年九月份进行。其中,新生奖学金的申请与报批定于每年新生入学后的两个月内进行;新生的综合奖学金的申请与报批定于每年的三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凡有资格申请奖学金及各类奖项的学生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转专业学生当年综合评估、奖学金评定均在原专业进行),经各学院的学生工作小组审查同意后,按照综合评估从高到低排队,选拔出候选人,填写正式申请表,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应如实、准确的申报奖学金,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在申请奖学金及各类奖项的某个环节上,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应持获奖证书和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奖学金。

第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论其综合评分高低,本学年度均不得申请奖学金:

一、年度中,所修全部课程(辅修和双学位课程除外)在期末考试中有不及格者;

二、德育评估不及格者;

三、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重大活动者;

五、未参加军训驻训者。

第四章
奖学金及各类奖项的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荣誉称号。“优秀学生”的评定坚持德育首位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

一、“优秀学生”总比例可为参评总数的20%,校、学院级各占10%;市(部)级“优秀学生”须从校级“优秀学生”中产生;校级“优秀学生”达不到比例时,各学院可适当增加学院级“优秀学生”名额,但校、学院级总额不超过20%。

二、各级“优秀学生”评定最低分数线:

(一)市(部)级:总分90分以上,其中德育分不低于15分,课程成绩分不低于72分。

(二)校级:总分85分以上,其中德育分不低于14分,课程成绩分不低于69分。

(三)学院级:总分80分以上,其中德育分不低于13分,课程成绩分不低于64分。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由学院、校团委组织评选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用于奖励认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第二课堂活动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者。

第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学院级两种,校级占5%,学院级占10%。“先进班集体”的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结合学校及学院的工作,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有积极上进、是非分明、朝气蓬勃、团结互助、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全班能较好的执行《学生手册》,无违反校纪受处分的学生。

三、具有刻苦学习、严谨求实、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及格率达90%(含)以上(不含重修、重考后的成绩),学年必修课成绩平均85分(含)以上的学生占班级总人数的25%。遵守考场纪律,无作弊现象。

及格率计算方法:

及格率=[班级学生总数-不及格人次]÷班级学生总数×100%

四、能和其他班搞好团结,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和学术、文化活动,班级内无通报批评宿舍。

五、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班同学体育成绩优良,体育合格率达90%。

六、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在院内各项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

第十九条
“优秀党章(马列)学习小组”荣誉称号的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做到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

二、小组能正常开展活动,达到每月1次以上,有活动记录。

三、小组成员中无受校、学院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第二十条
“先进社团”、 “星级宿舍”、“优秀军训学员”荣誉称号的评定分别参照团委、宿管中心、武装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为国家专款拨发的奖学金,是专门为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的奖励。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国家专款拨发的奖学金,是专门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

第二十二条

新生奖学金。学校专门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被我校录取的高考成绩优秀的一年级新生。

一、经核实,高考成绩在所属省(市)、自治区文史(外语)类或理工类位居前三名的学生,均可参评。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奖励3000元,第三名奖励2000元。

二、各学院在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上报新生奖学金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本人申请、学院核准意见当地省招办出具的高考成绩前三名证明),经学生处审核后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综合奖学金。 学校设立的综合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包括特等奖(2000元/人)、一等奖(1200元/人)、二等奖(600元/人)、三等奖(400元/人)共四个级别,占可参评学生总数的48%,其中特等奖占3%,一等奖占7%,二等奖占15%,三等奖占23%。

一、被评为特等奖学金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一等奖学金获奖条件,且综合评估得分连续两年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前两名者;

(二)具备一等奖学金获奖条件,并因见义勇为、发明创造等受到市、部级表彰者。

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条件:

(一)一等奖:符合二等奖标准并被评为本学年度学院级(含)以上“优秀学生”者。

(二)二等奖:总分75分以上,其中德育分不低于12分,课程成绩分不低于60分。

(三)三等奖:总分70分以上,其中德育分不低于12分,课程成绩分不低于56分。

第二十四条

特困生奖学金。从学校奖贷基金中设立特困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总体表现良好的学生,可占参评学生总数的3%。

一、凡我校在校的本科特困生,均有资格申请特困生奖学金。

二、符合综合三等奖学金评定标准。

三、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社会捐赠的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评定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结合专项奖学金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科生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生科研园地或校内外重要学术活动中成绩突出者。包括学术研究奖、竞赛优胜奖、学术组织奖、德育、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奖。

第五章
综合评估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综合评估应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其中德育分占20%,课程成绩分占80%,即:综合总分(100分)=德育分(20分)+课程成绩分(80分)。

第二十九条

德育分(20分)=德育基础分(15分)+奖励分(5分)。

一、德育基础分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每部分按学生表现好、较好、尚可、欠佳、较差,分别评为3分、2.8分、2.6分、2.4分、2.2分,总分满分15分。

(一)政治态度(3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内外时事政治,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2、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遵纪守法(3分):

1、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

2、自觉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

3、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4、维护教学秩序,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三)文明行为(3分):

1、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

3、维护校园文明,男女同学交往举止得体。

4、维护校园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

5、诚实守信,乐于助人。

(四)学习态度(3分):

1、树立为建设祖国而努力学习的思想,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

2、学习勤奋、刻苦,努力扩大知识面,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3、诚信、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不弄虚作假。

(五)集体活动(3分):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报告会、讲座、竞赛及文体等各项集体活动。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在劳动中服从安排,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二、奖励分(5分)。每学年奖励分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并酌情予以加分,但每人每学年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一)学生干部任职奖励分。

1、凡在该学年内担任校、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勤工助学中心正、副秘书长、学院团总支副书记,任期满一年且尽职尽责者,加1分。

2、凡在该学年内担任校、学院学生会正部长、校勤工助学中心部长、学院团总支正委员(或部长)、学生党支部书记、年级大班长、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任期满一年且尽职尽责者,加0.8分。

3、凡在该学年内担任校、学院学生会副部长、校勤工助学中心副部长、学院团总支副部长、年级班委、学生党支部委员、团支部书记、班长、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楼长,任期满一年且尽职尽责者,加0.6分。

4、凡在该学年内担任校、学院学生会干事、校勤工助学中心干事、学院团总支干事、团支部委员、班委、宿舍长、学生社团一般干部、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层长及干事,任期满一年且尽职尽责者,加0.2分。

5、身兼数职的学生干部,可以最高分计,但不得累加。

6.任期满一学期但未满一年的学生干部,任期内尽职尽责者,奖励分减半计算。

7.任期未满一学期或任期内不能尽职的学生干部不能获得奖励分。

8、各级学生干部的身份应得到其所在主管部门的确认。

(二)优秀军训学员加0.2分。

(三)参加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加0.2分,为本科阶段一次性加分,不能累加

(四)该学年内被评为三星级宿舍的,每人加0.2分,宿舍长加0.25分;四星级宿舍,每人加0.3分,宿舍长加0.35分;五星级宿舍,每人加0.4分,宿舍长加0.45分。宿舍长任期满一年方可加分。

(五)学术活动奖励分。

凡该学年内在国家、省部级和市级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分别加0.8分、0.6分、0.4分(需提供发表的原件)。发表多篇论文,除最高级别的一篇按上述标准加分外,每多一篇加0.1分。

(六)文体竞赛奖励分。

1、体育奖励分。

①凡在市级体育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得前3名者,分别加1分、0.8分、0.6分,4-8名加0.4分。集体项目前三名分别加0.6分、0.4分、0.2分。此项加分不得超过2分。

②凡在校运动会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加0.5、0.4、0.3分,4-8名加0.1分。集体项目前三名分别加0.3分、0.2分、0.1分。此项加分不得超过1分。

2、其他竞赛奖励分。

市、部级:个人项目
一等奖1分
二等奖0.8分三等奖0.6分

集体项目
一等奖0.5分
二等奖0.4分
三等奖0.2分



级: 人项目一等奖0.5分 二等奖0.3分
三等奖0.2分

集体项目
一等奖0.3分
二等奖0.2分
三等奖0.1分




级:
一等奖0.3分
二等奖0.2分
三等奖0.1分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分(80分)。

将本学年所修全部课程(不包括辅修课程、双学位课程、听力、重修与重考课)的期末考试成绩乘以该门课程学分数,将乘的积相加,其和除以各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所得平均分乘以80%作为课程成绩分。

课程成绩分=[N1课成绩×N1课学分+N2课成绩×N2课学分+……]÷[N1课学分+N2课学分+……] ×80%

第三十一条
每学年扣罚分应从以下几方面考察,分数不限并可重复计算。

一、受学院通报批评至留校察看者每次酌情扣1-5分;

二、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酌情扣0.2-1分;

三、宿舍卫生检查通报批评者每次每人扣0.2分,宿舍长扣0.25分。

第三十二条
评分办法:

一、单项评分。根据每个学生一学年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分别逐项进行评分。

二、学年综合评分。将单项得分按规定的比例折算相加后,减去本学年的扣罚分,即为本学年的综合评分。

三、就业综合评分。将学生每学年的综合评分累加起来,然后除以学制,即为该生就业时的综合评分。

第三十三条
评估程序:

一、个人评定: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十天内进行,每个学生根据自己上学年的表现,写出个人小结并提出奖学金申请,小结内容为:1、一学年中取得的成绩;2、存在的不足;3、体会及努力方向。

二、班级评议:在每个学生个人评定的基础上,由班级进行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形式进行。班长负责组织并书写评语,辅导员负责组织评分统计和认定工作。

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学院党政领导和辅导员组成审议小组,对每个学生的综合评估结果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填写正式申请表。

四、公示评审结果:学生综合评估结果报批前由各学院面向学生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学生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者,从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向学院反映,若确有错误,有关学院要及时纠正。

五、学校审批:由综合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生的综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批准。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四条
高职生奖学金及各类奖项的评定可参照本条例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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